(2015)荣民一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廖小红诉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红,荣县正安高岭土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549号原告廖小红,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聂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余祥林,业主。委托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小红与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小红于2015年7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小红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