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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宝强与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林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620-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强,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436。被执行人: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林友明。被执行人:林友明,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关于陈宝强与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林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友明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南虹四街28号1栋别墅(权证号码:01001410**);二、查封被执行人林友明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南虹四街28号2栋别墅(权证号码:01001410**)。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5年8月日至2018年8月日止。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