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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礼斌与王国金、殷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斌,王国金,殷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769-1号原告王礼斌。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金。被告殷祥梅。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京民初字第176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国金、殷祥梅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国金、殷祥梅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原告王礼斌用于担保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担保人王礼斌名下位于镇江市京口区XXXX室)。代理审判员  何习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俊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