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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任凤莲与王国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凤莲,王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任凤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王国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任凤莲与被执行人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31872.2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林名下的位于南山区工业大道与工业八路交汇处某花园房产的50%权利份额,目前该房产不宜进行财产处置。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2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叶 冰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盛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