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祖国与路秀英、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国,路秀英,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刘祖国。被告:路秀英。被告: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国诉被告路秀英、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刘祖国负担。审 判 长 耿延红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