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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祖国与路秀英、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国,路秀英,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刘祖国。被告:路秀英。被告: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国诉被告路秀英、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刘祖国负担。审 判 长  耿延红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