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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健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被告夏健雄。被告凌礼爱。被告熊心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健雄、凌礼爱、熊心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蔡华审判员熊俊星人民陪审员戴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丁绪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