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谭承山与临沂市大山木业有限公司、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133号原告谭承山,居民。被告临沂市大山木业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士山。被告张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承山与被告临沂市大山木业有限公司、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谭承山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邸龙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