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正林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334号起诉人王x,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本院收到王x起诉北京市公安局x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起诉人与朱x、吴x三人于今年3月9日下午2点40分许,在北京南站北东庄社区警务室门前,被一伙不明身份的暴徒强行拖上河南省的面包车暴打,起诉人被打伤并被暴徒继续控制。3月10日凌晨五时许,起诉人被押进了射阳县公安局审讯室,被警察黄宝春等审讯、训诫后,黄宝春确认起诉人没有上访,才归还起诉人的身份证和手机,起诉人立即拨打北京1**。暴徒和刘亚洲、陈建家等人暴力���害起诉人,导致起诉人头部、手和胸部及全身多处损伤,左手中指骨折、韧带断裂。4月18日,起诉人在京城网上公开暴徒等人。4月20日,起诉人找到第一案发现场再次报警,被起诉人下属右安门派出所接警,警长张政(警号043212)一人为起诉人及朱x、吴x三人做笔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且张政做笔录时,电话不断,近一半时间通电话,许多重要细节不记录,起诉人提出的暴徒的车型、车上的手机号码和3月5日的进京证都不记录,隐瞒事实真相,草草作了记录,便让起诉人及朱x、吴x三人签名。事后,张政以没有司法鉴定报告,不好立案抓凶手为由,敷衍起诉人。且张政公然违反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规则,三次到司法鉴定中心而不做鉴定,直到5月29日才委托中正司法鉴定所对起诉人做人身损伤程度司法鉴定。6月中旬起诉人的鉴定报告就鉴定完毕,中正司法鉴定所通知警方领取,被起诉人下属不领取。直到8月3日,起诉人找到张政要鉴定报告,被告知结果还没出来。起诉人便自行去中正鉴定中心,才得知6月中旬鉴定报告就完成。起诉人两次到被起诉人处投诉,三次电话催办。8月4日,被起诉人下属右安门派出所用警车将起诉人接到所里,等到下午下班,也无人理睬。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在北京南站公共场合被劫持伤害,非法控制十几个小时,是一件影响极坏的刑事案件,而被起诉人下属张政办案不规范,违法违纪,拒不履行职责。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并缉拿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王x起诉要求认定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并缉拿犯罪嫌疑人,该诉讼请求所涉事项为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x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郭聪聪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