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梨树县邸某某家推麻将赌博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甲用砖头将警察潘某某头部打伤后逃跑。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刘某甲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梨树县邸某某家推麻将赌博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甲用砖头将警察潘某某头部打伤后逃跑。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谅解书,证明梨树县公安局及潘某某对刘某甲予以谅解。2、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证明潘某某头部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4、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5日下午,其和潘某某等警察去梨树县喇嘛甸镇六家子村禁赌时,刘某甲和几个参赌人员都往外跑,潘某某在追刘某甲时被刘某甲用砖头打伤头部。5、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25日下午,其和孙某某、刘某某等警察去梨树县喇嘛甸镇六家子村禁赌时,刘某甲和几个参赌人员都往外跑,其在追刘某甲时被刘某甲用砖头将其头部打伤。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供认2015年2月25日下午,我在梨树县喇嘛甸镇六家子村五社邸某某家推麻将玩,后来来了几个警察来抓赌了。当时我懵了,往出跑时用砖头将一个警察头部打伤了,后来没跑几步就被警察抓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视被告人已得到公安机关、被害人的谅解及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青石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沈国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