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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金召、周永霞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行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西华县城南关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成伟,西华县皮营乡计生办执法队长。委托代理人金雪丽,西华县皮营乡计生办执法队员。被执行人朱金召,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永霞,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朱金召、周永霞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行审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