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张志强、吴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张志强,吴江燕,张伟芹,何艳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负责人:郑勇,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明华、曾海玲,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被告:吴江燕,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被告:张伟芹,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被告:何艳梅,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被告张志强、吴江燕、张伟芹、何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因按自动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凯文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