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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复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郝某甲,平安保险公司邯郸分公司业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陶二电厂政企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陈玮,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智安、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高中同学,经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共同的志向、爱好和语言,并没有建立深厚的婚姻感情基础。××××年××月××日儿子郝某乙出生后,双方更是没有了沟通,仅仅是为了孩子勉强维持形同虚设的婚姻。现在孩子已经上学,原、被告自2014年12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子郝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3、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原、被告是高中同学,经八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深厚,其不同意离婚。被告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所举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后经八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郝某乙,婚后双方感情深厚。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以夫妻感情为重,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愿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郝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申素霞审判员段红祥审判员李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连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