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0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绍臣诉被告韩根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085号原告李绍臣,男,1956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韩根全,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臣诉被告韩根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臣因被告韩根全外出打工,无法提供地址,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李绍臣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