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