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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连建光与郑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连建光,男,198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委托代理人:连建明(系原告连建光胞弟),男,1988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郑文清,男,198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建光与被告郑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建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