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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毕玉波与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玉波,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毕玉波。被执行人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毕玉波申请执行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4】2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玉波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额165622.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玉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9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玉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