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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商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镇江生泽帽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生泽帽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00145号原告镇江生泽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沙生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海霞,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笪秋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负责人张雪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生泽帽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生泽帽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笪秋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原告为名下苏L×××××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险,2015年1月3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为此支付了修理费21396元和施救费300元。现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及施救费共计216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该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的事实无异议,对车辆损失的数额21696元无异议,但要求按照该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赔偿,即承担50%。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原告就自己所有的苏L×××××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的限额为23481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2015年1月3日,原告单位驾驶员沙玲驾驶苏L×××××车辆在镇江市丹徒区312国道251km+850m处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维修苏L×××××车辆支付了修理费21396元及施救费300元。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当庭提交的书证保险单、事故认定书、保险定损报告、修理费发票及施救费发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条款外,还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原告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属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的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故对被告关于按照保险车辆的责任比例赔偿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216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镇江生泽帽业有限公司216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仲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