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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易某某。委托代理人项小俊,德安县蒲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德新,德安县蒲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某。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某诉称,198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8年6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喻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婚后经常赌博,且会在外借高利贷偿还赌债,因此原告经常替被告偿还债务。2014年6月被告偷拿原告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喻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6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喻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婚后经常赌博,并因此欠下赌债。原告婚后一直帮被告偿还赌债,且家人经常遭受债主逼债。被告于2015年2月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姐姐喻某甲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及德安县蒲亭镇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存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8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由于被告喻某某经常赌博,夫妻关系日趋淡漠。现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其与被告喻某某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宇代理审判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汤成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