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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与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999号原告李×,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景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思琦,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1959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红志,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诉被告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岳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郭景强、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尹红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告于1995年与被告相识,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5月原告怀孕,1998年1月20日产下一女,现名兰×。后被告与她人结婚,原告独自抚养女儿至今。现原告已经退休,每月退休金收入仅有500元左右,生活拮据,无力继续负担女儿的抚养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兰×由被告自行抚养;2、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辩称,认可兰×是我与原告的非婚生女,同意自行抚养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交往,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1月29日非婚生女兰×出生,此后兰×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赵×是否为兰×生父进行鉴定,经该中心做出的华夏物鉴中心(2015)DNA检字第19号检验报告书显示,支持赵×与兰×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退休证、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兰×系原、被告的非婚所生之女,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兰×由被告自行抚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与被告赵×所生之女兰×由被告赵×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四十八元二角一分(其中含鉴定费三千一百一十三元二角一分),由被告赵×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李岳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雯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