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常国仁与郭明花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常国仁(曾用名常国卫),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郭明花,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明花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明花的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肖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