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苏金德与陈瑞来、黄志阳、谢良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德,陈瑞来,黄志阳,谢良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苏金德,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凤城镇。被执行人陈瑞来,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虎邱镇。被执行人黄志阳,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凤城镇。被执行人谢良城,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虎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金德与被执行人陈瑞来、黄志阳、谢良城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6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瑞来、黄志阳、谢良城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金德因被执行人陈瑞来、黄志阳、谢良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