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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生广与福建省金丰东山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91号原告谢生广,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郭阿妍、赵婷婷,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金丰东山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东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9379762-9。法定代表人罗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赟,广州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生广与被告福建省金丰东山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生广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谢生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谢生广负担。审判员胡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阙水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