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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善茹与周勤兵、徐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善茹,周勤兵,徐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杨善茹,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周勤兵,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徐永飞,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善茹与被执行人周勤兵、徐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