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善茹与周勤兵、徐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善茹,周勤兵,徐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杨善茹,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周勤兵,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徐永飞,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善茹与被执行人周勤兵、徐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