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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博蓝房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宝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蓝房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陆宝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108号原告上海博蓝房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晓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洪兴。委托代理人王永根。被告陆宝兴。委托代理人陆海燕(被告陆宝兴之女)。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博蓝房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宝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95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599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博蓝房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岳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