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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武书田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67号罪犯武书田,男,汉族,1956年6月24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龙刑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书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蚌刑终字第00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武书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08月17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李社军,罪犯武书田、证人戴传明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武书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武书田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武书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出具的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武书田的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该犯在监表现较好,至2015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2、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及安徽省蚌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和收据证实,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本院认为,罪犯武书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书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