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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刘xx,女。被告陈xx,男。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