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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商二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攀与孙建荣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攀,孙建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荣。上诉人张玉攀与被上诉人孙建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玉攀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玉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玉新审 判 员  李学泉代理陪审员  纪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