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二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攀与孙建荣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攀,孙建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荣。上诉人张玉攀与被上诉人孙建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玉攀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玉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玉新审 判 员 李学泉代理陪审员 纪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