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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新河支行与刘同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新河支行,刘同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新河支行负责人葛宝华,行长。被执行人刘同丰,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新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同丰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同丰于2015年7月6日已交齐全部案款,被执行人刘同丰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