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512号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B1F-030。法定代表人叶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坤森。被告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前院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永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 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