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江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庄某某,女,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江甲,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庄某某诉被告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凌莉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江甲下落不明,于2015年5月14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通过网络相识,由于网络虚拟,双方家庭相距甚远,故极少见面,无法了解对方的品质和道德素养。原告受被告甜言蜜语的迷惑,于2006年6月大学毕业后开始与被告同居,不久意外怀孕。2006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0日生育女儿江某乙。婚后,被告大男子主义暴露无余,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0年5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独自租住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的房屋内。2012年4月22日下午,被告突然将女儿与女儿的生活用品交于原告,之后原告再也找不到被告,包括被告的父母也一同消失。现原、被告分居已经二年以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江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江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江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6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0日生育女儿江某乙。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2013年3月,原告曾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2015年4月,原告再次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被告离开家庭多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可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自原、被告分居以来,双方所生女儿江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女儿江某乙随其共同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江某乙抚养费,本院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为8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江甲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儿江某乙(2007年1月20日生)随原告庄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江甲自2015年8月起至江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女儿江某乙抚养费8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卢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梅仲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