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洪滨与孙思宏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滨,孙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018号申请执行人吴洪滨。被执行人孙思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滨与被执行人孙思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表示修复,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