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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贵平申请执行王俊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平,王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平,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村雀记窑子社。被执行人王俊利,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稽查所对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俊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利在达拉特旗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