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张某,女,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083。被告袁某,男,住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714。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三 妹人民陪审员 华 宝 莲人民陪审员 ��雪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少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