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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文平与陈礼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平,陈礼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周文平,男,江西省武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方诗先,武宁县常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礼棚,男,江西省武宁县人。原告周文平与被告陈礼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上官晨南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瞿春锋、邹书婷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李彬担任记录,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礼棚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平诉称: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一个月后被告还款24000元,余款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款。2013年8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6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此款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6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礼棚未到庭,未答辩。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情况。被告陈礼棚未到庭,未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陈礼棚向原告周文平出具一份借款6000元的借条。双方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但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6000元并自2013年8月27日起按每月3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本院认为,被告陈礼棚向原告周文平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约定利息超出了法律保护的最高标准,故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礼棚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由其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礼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平借款6000元,并自2013年8月27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礼棚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上官晨南人民陪审员 瞿 春 锋人民陪审员 邹 书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