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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罗某,无业。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廖中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贺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