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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阿平与王福田、傅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平,王福田,傅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499号原告阿平。被告王福田。被告傅江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平与被告王福田、傅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