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阿平与王福田、傅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平,王福田,傅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499号原告阿平。被告王福田。被告傅江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平与被告王福田、傅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