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沛敏与被告侯朝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沛敏,侯朝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冯沛敏,女,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鹏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朝阳,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沛敏与被告侯朝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沛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90元,由原告冯沛敏负担。审 判 长 胡潇予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