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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057号原告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太阳镇枫树岭村。法定代表人金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卓群,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家港市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时代广场B座3188室。法定代表人施孝中。委托代理人唐可,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家港市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