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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蒋雨馨与重庆刘玲艺术舞蹈学校,重庆市渝中区教委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雨馨,重庆刘玲艺术舞蹈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450号原告蒋雨馨,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蒋世平,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政,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刘玲艺术舞蹈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224号附2号。负责人刘玲,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雨馨与被告重庆刘玲艺术舞蹈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雨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雨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雨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蒋雨馨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