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谭显贵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显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4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孙河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刘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灵灵,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李定明,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显贵。谭显贵诉被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行初字第000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文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