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流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邦成与吴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邦成,吴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尹邦成,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锡金,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邦成诉被告吴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邦成诉称,2007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被告长期未归还该借款,原告于2009年12月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为逃避还款责任,向双流县公安局以赌博案为由提出控告,致使双流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012年8月26日,双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通过侦察,因无证据证实吴锡金、尹邦成有犯罪事实,双流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10日做出撤销吴锡金、尹邦成等人涉嫌赌博案的决定。故第二次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再次被移送公安机关。2013年11月1日,双流县公安局作出双公(刑)撤案字(2013)01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故第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明察事实,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从2009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锡金申请了新的证人勾俊力等人出庭作证证明该款系赌博所欠。本院认为,被告吴锡金于2007年12月30日向原告尹邦成借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为,有涉嫌赌博犯罪的行为,目前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对原告尹邦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邦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