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48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该公司董事长。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