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华、唐德朝诉成都市欣怡嘉艺术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唐德朝,成都市欣怡嘉艺术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张华,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果元乡。原告唐德朝,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红果乡。被告成都市欣怡嘉艺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袁有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唐德朝诉被告成都市欣怡嘉艺术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唐德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82.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继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