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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权某甲诉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权某甲。被告慕某某。上列原告权某甲诉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11月,原、被告因工作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9月19日在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虽发生过几次纠纷,但原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努力维持着家庭和睦。自2007年起,被告因工作调动回到了县城,原告除每月休假外均生活在单位宿舍,夫妻开始长期分居的生活状态,双方不能互相照顾、互相帮助,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常因琐事争吵,以至于影响邻里的正常休息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曾于2008年10月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以责任全在原告为由拒绝,当时原告考虑到父母、孩子的感受而未坚持,但是在原告心中,婚姻已无幸福可言。另外,原告在2009年慢性病复发到2012年病情稳定期间,被告以原告不顾家为由反复指责,并常常以孩子的抚养问题对原告施加压力,使原告的精神和经济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故原告再次提出协议离婚仍被被告拒绝。为了使女儿有个平和的学习生活空间和减少无畏的争吵,原告只能以工作忙为由而有意减少相处时间。两年来也无夫妻生活。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权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4100元(从2015年6月至2020年8月,每月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一女需要共同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相识恋爱,经过两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2001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好的发展。答辩人于2002年10月生下健康、可爱的女儿,取名权某乙。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尽抚养女儿的责任,以加班为由长期不回家,并且受外界诱惑。女儿基本都是由答辩人一手带大,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答辩人考虑到女儿年纪还小,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多次与被答辩人谈心,被答辩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了书面保证,答辩人也愿意原谅被答辩人。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二)、如果被答辩人不听劝解,一意孤行,坚持自己的意见,答辩人附条件同意离婚:1、婚生女权某乙由答辩人抚养;2、现有位于成县商业局家属楼的一套住房归答辩人所有;3、由被答辩人一次性赔偿答辩人精神损失费、女儿抚养费贰拾万元。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感情基础尚好。2001年9月19日,双方在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6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2年10月26日,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权某乙。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自2007年被告因工作调动回到成县县城,而原告大多数时间住在黄渚的单位宿舍,两人由于缺乏沟通、缺少信任而开始发生矛盾。原、被告自2014年7月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自认和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实,足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缺少沟通和信任而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也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态度诚恳,和好有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权某甲要求与被告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佳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