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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何某甲,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第三人何某乙,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甲,第三人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铁存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