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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伟申请执行刘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伟,刘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351-4号申请执行人郝伟,女,汉族,37岁。被执行人刘茂,男,汉族,61岁。申请执行人郝伟与被执行人刘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1)东法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茂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茂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