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呼图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卫新荃。被告:呼图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图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呼图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