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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8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唐建平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XXX号。法定代表人肖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被执行人唐建平,男。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唐建平行政处罚一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6706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执行(201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唐建平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忠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