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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国军与刘学堂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国军,刘学堂,刘国华,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军。委托代理人赵春儒,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伟。委托代理人韩凤刚,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国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学堂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牟玉莲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