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国军与刘学堂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国军,刘学堂,刘国华,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军。委托代理人赵春儒,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伟。委托代理人韩凤刚,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国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学堂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牟玉莲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