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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岩,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玮玮,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岩、邹玮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夫妻生活,分居多年,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王某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张某陈述不是事实,现王某身有××,没有固定居所,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7年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引起不睦。张某于2015年6月23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调解无效。又查明:王某身患心率失常、子宫肌瘤及焦虑症等病。本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为家庭琐事等,导致关系不睦。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且王某现身患××。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郁雄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